|
泰国专利申请途径简介一、泰国专利法律制度概述
专利权是指凡发明创造(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在法定的有效期内)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条件,经申请审批后,在法律保护的权利,又称垄断权或独占权。专利具有如下特征:给予法律保护的权利,又称垄断权或独占权。专利具有如下特征: (一)无形性 由于专利的发明创造它与有形财产一样,是精神活动的成果,并具有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抵押或作为一种投资的方值,它与有形财产一样,不仅可以转让、继承、抵押或作为一种投资的方式,而且还可以通过发放“许可证”的形式,进行技术转让,流通于国内外市场,所以,它具有产权的性质,只不过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而已。 (二)专有性 即同一项的发明创造只能有一个专利。 (三)时间性 法律对专利的保护,都有法定期限。 (四)地域性 一国所确认和保护的专利权利,只能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不发生效力 泰国建立专利制度,一是鼓励国内的发明活动;二是促使发明人公开发明内容;三是推动国际技术交流,以使泰国在发展过程中能利用他国的先进技术。早在1924年,泰国就开始对专利与外观设计进行立法,但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推迟了专利制度的实现。
战后,泰国又重新开始专利立法工作,内阁在原则上决定制定专利法。从1951年到1978年,泰国曾先后起草了两个专利法草案,新专利法草案于1978年6月提交泰国议会讨论通过,1979年3月11日得到泰国国王批准,1979年9月12日生效。为适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趋势.泰国专利法于1992年进行了首次修改。由于1996年初,泰国加人了世界贸易组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为与TRIPS的有关规定一致,泰国知识产权局又一次向议会提交了修改专利法议案,并于1999年修改通过。
泰国专利法包含了发明和外观设计两种专利,二者分章规定,但在外观设计部分,大量地规定了引用条款,适用发明专利的有关规定。整部专利法共88条,涵盖了实体与程序的全部内容。
二、专利法律规定
(一)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是指有权申请并取得专利权,享有专利法规定的权利并担负义务的人,包括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按照泰国专利法的规定,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依泰国专利法成为泰国的专利权人。
泰国专利法还规定给予外国申请者以优先的权利。根据泰国专利法第十九条之二和第六十条之二的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泰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该申请人可以要求在申请书上写明在国外首次提出的申请日为国内专利申请日,即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专利法保护对象及其审批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泰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而把实用新型专利放在外观设计专利中加以保护。 泰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采取了两种不同的审批制度。
1.发明专利的审批制度
为了尽力达到有利于技术转让的目的,泰国专利法对授予了专利的发明规定了相当严格的条件。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必须确实是新的(专利法第五条)。为了使有限的人力和条件避免对不具备专利条件的发明授予专利权,泰国专利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采取延迟审查制,即申请人在专利申请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内可请求对其发明创造进行实质审查,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专利申请。也就是说,专利局只在申请人请求审查时才进行实质审查(专利法第二十九条)。二是采取异议审查制,即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人认为自己的专利申请条件优于申请人的,或者认为某一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均可在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90天内向执行工作人员请求撤消专利申请。也就是说,公众,特别是有利害关系的人将帮助专利局审查申请(专利法第三十一条)。除了上述两种措施外,泰国专利法还规定知识产权厅厅长可以要求政府任何部门、外国和国际专利局或专利机构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实质审查(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2.外观设计专利的审判条件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则采取形式审查与异议审查的制度。形式审查即知识产权厅仅对专利申请手续是否完备,该项申请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并有90天的异议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便可授予专利。
(三)授予专利条件
1.授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性条件
根据泰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是指通过一项创造性的研究或制作取得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成果的方案,或者任何使已有产品和技术取得进步的方案。其特点在于可被独占、利用,直接转化为生产力。实用新型,是指对机器、设备、装置、用具或器件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提出新的方案。
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具有新颖性的发明。 (2)必须是同原有技术相比, (3)必须是能够适用于工业的发明。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条件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具有特定标志的外形、图案或色彩的设计,可作为生产工业和手工业产品的图样。它与发明相比,其范围不如发明大,创造性不如发明强,审批手续也比发明简单,它与实用新型相比,更强调美学效果。
3.不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
一项发明创造,不是具备了取得专利的实质睦条件,就可以授予专利权,还要考虑其他有关因素。因此,泰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了五种不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 (l)自然微生物及其任何组成部分,动物、植物或提炼物。 (2)科学和数学的定律和原理。 (3)电子计算机的操作资料系统。 (4)有关人或动物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5)违反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德,妨害公众健康或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四) 专利申请的审查
专利申请的审查包括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早期公告和实质审查。 初步审查即审查专利申请的文件是否齐备、文件的写作是否符合要求、修改是否合法、申请的内容是否符合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单一性原则,以及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范围等。对专利申请的审查,执行工作人员可以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约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提供文件资料,或补交其他材料,申请人不在90天期限内提交文件资料的,除了有正当理由,知识产权厅厅长可以决定对申请期限给予延长外,视为放弃专利申请。
知识产权厅厅长对发明专利申请书符合要求,且属于专利法保护的范围的,应公告其申请,并通知申请人缴纳专利申请公告费用,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天内未缴纳专利申请公告费的,视为放弃申请。在公告公布之日起5年内,知识产权厅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逾期不申请实质审查的,视为放弃专利申请。
知识产权厅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专利权的授予
发明专利申请经过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知识产权厅厅长应作出为申请人授予发明专利的决定,由执行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60天内缴纳申请费,并在收到申请费后15天内对申请人授予专利证书。
外观设计专利经过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知识产权厅厅长应作出为申请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决定,并对申请人授予专利证书。
实用新型专利经过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知识产权厅厅长应作出准予登记该发明和授予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决定。
(六).专利权的撤回和终止
专利权人可以请求撤回和终止部分专利权,但如果有共同专利权人的,必须得到每个共同专利权人的许可。
对专利权人以强制许可 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时,可对专利权人提出强制许可申请:
(l)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规定时间内不实施的。 (2)一项专利权的实施可能造成侵犯其他的专利。 (3)获得强制许可权强制实施专利可能另外侵犯其他的专利 (4)公共事业或国防的需要。 (5)出现战争或紧急状态。
外商从国外引进泰国售卖的产品,或在泰国制造的产品,如在国外已有专利权者,需要得到泰国法律的保护,必须自从向第一个国家提出专利申请后一年内向泰国知识产权厅申请专利登记。当专利申请批准后,该专利即受到泰国法律的保护,专利拥有人即有权独家售卖或制造该产品。若该专利属于发明专利(新产品或新制造方法),泰国法律允许其行使20年的垄断权(独占权);若该专利属于外观设计,泰国法律允许其行使10年的垄断权。 |